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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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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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