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2014-04-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5年02月02日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2,失效/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本公告自2015年3月18日起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实施条例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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