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7
生效日期: 1993-12-2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本文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第七条、第八条)自1998年11月5日起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自2006年3月20日起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失效
4、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5、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废止
6、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通知略)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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