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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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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略)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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