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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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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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