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0-24
生效日期: 2013-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关联文件,未落实本文规定,发布了《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自2017年08月22日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
3,关联文件,未落实本文规定,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增补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20〕56号),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5、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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