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17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修订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财税〔2016〕85号)执行,
3、失效/废止,2021年1月1日本文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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