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7-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和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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