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26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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