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2-08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自2015年4月30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本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自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本文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本文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附表”、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的“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及附件1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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