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04
生效日期: 2015-12-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四条第(四)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三、四、五、六、七条分别进行了修改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的“附表”;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附件2、3、4”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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