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9-25
生效日期: 1986-09-2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法规,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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