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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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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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