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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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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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