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1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 ),对本文的有关定价事项进行调整。
2、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8〕36号),对本文的有关定价事项进行调整。
3、已被修订,财政部发布《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8〕41号),对本文增补审批责任追究条款。
4、关联文件,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本文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5、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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