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2
生效日期: 2017-12-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8〕36号),自2018年10月17日对本文的有关定价事项进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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