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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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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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