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废止,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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