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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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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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