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06
生效日期: 2010-05-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发布,取消本通知“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
2、条款废止, 第二、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部分废止,本法中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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