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5-30
生效日期: 2019-05-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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