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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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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及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将“煤”税目适用税率由原矿2.5%、选矿2%调整为: (一)景泰县、山丹县原矿适用税率7%、选矿6%; (二)兰州市(七里河区除外)、白银市(景泰县除外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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