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发文日期: 2025-03-18
生效日期: 2025-05-01
发文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