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29
生效日期: 2010-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将第九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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