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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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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将第九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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