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缅甸联邦原产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规定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8号),本文第三条自2011年5月3日起停止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以下简称《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商定,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公告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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