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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缅甸联邦原产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规定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8号

    关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缅甸联邦原产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规定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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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缅甸联邦的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问题公告如下:一、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原产于缅甸联邦的货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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