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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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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海关总署2024年12月20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称 1 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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