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06
生效日期: 2016-02-0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第三条、四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四十二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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