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27
生效日期: 2018-04-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具体可参见政策文件:《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关联文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3、已被修订,具体可参见政策文件:《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财政部部长 肖捷商务部部长 钟山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2017年9月27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