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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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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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