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9-20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自2016年09月28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3、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自2021年10月12日起实施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本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自2023年8月18日起实施。
5、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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