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9-28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自2021年10月12日起, 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本文第一条第三项中“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执行。”的规定失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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