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本文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预征率废止,自2014年2月8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全省统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废止:根据《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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