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15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的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做如下调整:一、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区由原3%、非中心城区由原2.5%统一调整为5%。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四、旧房(商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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