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8-22
生效日期: 2014-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法规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其中关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废止,自2024年9月24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二条废止,自2025年3月1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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