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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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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
    责任编辑:zhangsha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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