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9-24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继续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本法规自2022年8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8%。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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