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一、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8%。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qiq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