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18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继续执行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执行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废止,自2024年9月24日起实施。
5、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一、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 (一)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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