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0
生效日期: 2011-01-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2号),本文自2022年11月24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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