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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国务院令第四百五十二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

    国务院令第四百五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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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第十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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