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1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公告〔2018〕11号),本文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废止,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 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4〕2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残疾 孤老人员 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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