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23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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