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03
生效日期: 2010-08-0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通知阐述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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