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2-25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本文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自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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