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3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