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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发〔2007〕3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通国税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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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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