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中,第一条第(五)项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2月29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工作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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