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
1.部分废止,第一条第(五)项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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