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24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已被修订,根据《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本法规。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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