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本文自2009年1月19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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