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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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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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