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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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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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