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10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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