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重新明确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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