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2-16
生效日期: 1996-02-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发布;2003年1月30日实施)本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发布;2006年12月11日实施)本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2008年6月25日发布;2008年6月25日实施)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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