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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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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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